煙用活性炭YC/T 265-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行業標準《煙用活性炭》
標準編號:YC/T 265-2008
標準狀態:現行
本標準由國家煙草專賣局2008年5月27日發布,于20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煙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 14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煙草(集團)公司、中國煙草標準化研究中心。內蒙古赤峰中林中天化學有限公司、牡丹江卷煙材料廠有限責任公司、南通煙濾嘴有限責任公司、云南中煙工業公司、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中煙工業公司、深圳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玉溪卷煙廠濾嘴棟分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繆明明,牟定榮、桂永發、謝焰、韓云輝、陳連芳、黃江華、向能軍、李中昌、陸怡峰、倪朝敏、陳永福、孟昭宇、陸泉、劉士軍、夏平宇、曹伏軍、許宗保、唐榮成、劉金玉、謝詩、陳寶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用活性炭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識、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煙用濾棒使用的活性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 2828.1- 2003.1SO 2859-1:1999,IDT)
GB/T 7702.21-1997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比表面積的測定
GB/T 12496.1-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表觀密度的測定
GB/T 12496.2-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粒度分布的測定
GB/T 12496.3-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4-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水分含量的測定
GB/T 12496.6-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強度的測定
GB/T 12496.7-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pH值的測定
GB/T 12496.22-1999 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重金屬的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經過活化處理的黑色多孔的固體物質。
3.2 物理法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made by physical activation method
以炭為原料用水蒸氣、二氧化碳、空氣(主要是氧)或它們的混合物(煙道氣)為活化介質,在高溫下(600℃~1000℃)進行活化制取活性炭的方法叫物理法。物理法生產的活性炭稱為物理法活性炭。
3.3 煙用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for cigarette
作為添加劑施加于卷煙濾棒中物理法制取的活性炭。
3.4 異味peculiar smell
煙用活性炭本身固有氣味以外的異常氣味。
3.5 表觀密度apparent densily
材料的質量與表現體積之比。
3.6 表觀體積apparent volume
實體積加閉口孔隙體積,此體積即材料排開水的體積。
4 技術要求
4.1 技術指標
煙用活性炭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煙用活性炭技術指標
名稱 | 單位 | 指標 |
強度 | % | ≥90.0 |
比表面積 | m2/g | 設計值±90 |
粒度分布 | % | 30目-120目≥90.0 |
小于140目≤1.0 | ||
表觀密度 | g/mL | 設計值±0.05 |
灰分 | % | ≤4.5 |
水分 | % | ≤7.0 |
pH | -- | 設計值±1.6 |
4.2 煙用活性炭外觀要求
4.2.1 煙有活性炭不應用明顯的雜物。
4.2.2 煙用活性炭不應有異味
4.3 重金屬含量
應符合GB/T 12496.22-1999規定。
4.4 其他
有特殊供貨要求的活性炭,按供需雙方合同規定。
5 抽樣
5.1 以同一類型、同一規格一次交貨量為一批。
5.2 檢驗按GB/T 2828.1進行,樣本單位為最小包裝單位,抽樣方案按表2規定進行。隨機抽取樣品,每個樣品約3kg。
表2 煙用活性炭逐批檢查抽樣表
批量/t | 正常二次抽親檢查水平S-3 | 不合格的分類 | |||||
樣本大小 | B類不合各品AQL=4.0 | C類不合各品AQL=10 | B類不合格 | C類不合格 | |||
Ac | Re | Ac | Re | ||||
0-15 | 3 | 0 | 1 | 0 | 2 | 比表面積、表觀密度 | 強度、粒度分布、灰分、水分、pH、重金屬含量 |
6 | 0 | 1 | 1 | 2 | |||
16-30 | 8 | 0 | 2 | 1 | 3 | ||
10 | 1 | 2 | 4 | 5 | |||
31以上 | 13 | 0 | 3 | 2 | 5 | ||
26 | 3 | 4 | 6 | 7 |
5.3 樣品包裝袋上應標明以下信息:名稱、型號、規格、粒度分布范圍、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取樣地點和取樣人等。
6 試驗方法
6.1 強度的測定按GB/T 12496.6-1999進行。
6.2 比表面積的測定按GB/T 7702.21-1997進行。
6.3 粒度分布的測定按GB/T 12496.2-1999進行。
6.4 表觀密度的測定按GB/T 12496.1-1999進行。
6.5 灰分的測定按GB/T 12496.3-1999進行。
6.6 水分的測定按GB/T 12496.4-1999進行。
6.7 pH值的測定按GB/T 12496.7-1999進行。
6.8 煙用活性炭外觀用目測和嗅覺進行檢驗。
6.9 重金屬含量的測定按GB/T 12496.22-1999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技術指標和重金屬含量判定
合格判定按表2規定進行。符合表2規定的判該批煙用活性炭合格,否則判該批煙用活性炭不合格。
7.2 煙用活性炭外觀判定
煙用活性炭任何一個樣本若有明顯雜物,則判定該批煙用活性炭產品不合格。
煙用活性炭任何一個樣本若有明顯異味,則判定該批煙用話性炭產品不合格。
8 包裝、標識、運輸和貯存
8.1 包裝
煙用活性炭應采用防潮、無毒、無味的材料密封包裝,不應混裝和錯裝。
8.2 標識
包裝體上應貼有明顯的標簽,標簽上應有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商標、防潮標志、廠址、生產日期、檢驗合格等可追溯的標記或煙用材料物流單元代碼與條碼標簽。
8.3 運輸
運輸時,應使用干燥、沽凈、無異味的運輸工具,不應與有異味的物品同時運輸。
8.4 貯存
應貯存在干燥、潔凈、無異味的倉庫內,不應與有異味的物品同貯一處。貯存期不宜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