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水溶物的試驗方法MT/T 999-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行業標準《活性炭水溶物的試驗方法》
標準編號:MT/T 999-2006
標準狀態:現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8月19日發布,于2006年12月1日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參考美國“ASTM Designation:D 5029-8:(Reapproved 1993)測定活性炭水溶物的試驗”方法編寫的。
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科技發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煤化工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嶺、李書榮、張文輝。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煤質顆粒活性炭水溶物的試驗所用的試樣、儀器設備、測定步驟、結果表達和方法的精密度。
本標準適用于煤質顆粒活性炭,也適用于果殼質和木質類活性炭,同樣適用于使用過的活性炭、再生活性炭和粉狀活性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7702.1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水分的測定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ASTM Designation:D 5029-8:(Reapproved 1993)測定活性炭水溶物的試驗方法
3 定義和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通過加工而開發了其吸附性能的含炭類物質。
3.2 水溶物water solubles
在規定條件下,某物質用水萃取出物質的量與其投人質量(干基)的比。
4 方法提要
將已知質量的活性炭放入回流裝置中,在規定的條件下用蒸餾水回流15min,回流后過濾分高,收集濾出的水,蒸發到干,稱量殘余物的質量,殘余物的質量與干基活性炭的質量的比稱作該活性炭的水溶物。
5 儀器設備及試劑
5.1 本示準中所用水座符合GB/T 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的規格。
5.2 天平:分度值0.1mg。
5.3 電熱恒溫干燥箱:0~300℃。
5.4 干燥器:內裝無水變色硅膠。
5.5 回流裝置(見圖1)。
5.6 電爐:功率>500W
6 測定步驟
6.1 對所送樣品充分混合,用四分法取出試樣。也可用二分器(分樣器)縮分樣品。
6.2 依據 GB/T 7702.1測定活性炭的水分。
6.3 稱量活性炭10g(稱準到0.01g,且為換算成干基后的質量),倒人250mL回流裝置上的錐形瓶中。同時煮沸110mL蒸餾水,量出(100±0.5)mL,倒入錐形瓶中,將裝有活性炭和蒸餾水的錐形瓶接人到回流裝置上(見圖1)。
6.4 將回流裝置加熱并溫和煮沸,保持15min±10s。
6.5 從裝置上取下錐形瓶,立刻過濾,過濾用的濾紙應預先用蒸餾水潤濕,過濾時避免活性炭粉末進入濾液。
6.6 冷卻過濾液到室溫。
6.7 將100mL的燒杯或蒸發皿在(150±5)℃烘箱中干燥1h,使之恒重(±0.1mg),使燒杯或蒸發皿在干燥器中冷卻到室溫,稱重并記錄。
6.8 用移液管移取50mL過濾液到上述100mL燒杯或蒸發皿中。
6.9 在95~100℃烘箱中烘干液體,避免沸騰以防殘余物損失。
6.10 在(150±5)℃烘箱中干燥殘余物1h,確保燒杯或蒸發皿恒重(±0.1mg),將燒杯或蒸發皿放入干燥器中放涼,稱重。
6.11 如果殘余物少于10mg,應再取6.6中的濾液到這一含有殘余物的燒杯或蒸發皿中,再重復6.8~6.10的過程。如果殘余物還少于10mg,則如實報出結果。
6.12 按上述步驟再做一份平行試驗。
7 結果計算
7.1 活性炭的水溶物按公式(1)計算:
活性炭樣品的水溶物(%)=[(MR)(VT)(100)]/[(MC)(VA)](1)
式中:
MR——總的殘余物質量,g;
Mc——干基活性炭質量,g;
VT——萃取時水的總體積,(100)mL;
VA——從濾出液吸取的液體體積,mL。
7.2 計算兩次重復測定的平均值,按GB/T 8170修約到小數點后2位報出。
8 方法的精密度
兩次重復測定結果的相對誤差小于等于±20%。